文化產業與旅游產業互動融合的三大要點
發布日期: 2012-02-10 稿件來源:網絡 發布:提俊男 閱讀次數:2063 次
加快文化、旅游產業的互動融合,首先是要承認二者產業的獨立產業地位,在完善二者融合的頂層制度設計的同時,加強政府的引導功能,確立企業在融合進程中的主體地位。唯有如此,才能更大力度地促進二者的融合、更寬領域地促進二者融合,也才能更大限度地發揮文化旅游產業在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繁榮大發展中的作用。
近來,文化與旅游產業的“融合”成為一個“熱點”詞語,頻頻出現于各種場合。從已有的研究成果來看,得出的基本判斷就是:一是文化產業與旅游產業能融合,而且在一些地區和領域融合得還比較好;二是文化與旅游產業具有廣闊的融合空間,而大部分的地區和領域在融合方面還做得很不夠;三是對于二者的融合,還有不少疑問甚至擔心,需要解決。本文僅想就旅游產業與文化產業融合談幾點自己的認識,以求方家指正。產業融合的前提是必須首先承認二者的獨立產業地位
當前,文化產業是國家著力推動的“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旅游業是著力培育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由此可見,二者的發展都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不言而喻。
產業融合,是處于對等獨立地位的產業之融合。但目前的現狀是,對于“文化產業”,其定義已經基本得到厘清,內涵和外延也比較明晰,在理論和實踐界都已基本形成共識;而對于“旅游產業”的定義還眾說紛紜,模糊不清,內涵和外延也是莫衷一是,在理論、實踐界還存在許多“糾結”。最明顯、最直接的表現就是:2003年國家統計局印發的《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國統字[2003]14號)中,在第三產業R門類中有“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并且還有“88:新聞出版業;89: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90:文化藝術業;91:體育;92:娛樂業”等大類,而號稱世界第一大產業的“旅游產業”并未列入其中。
不可忽視的是,旅游作為一種休閑方式、旅游業作為一個產業,它們是確確實實存在著的,并對一國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在今天,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旅游已經越來越成為人們的一種消費時尚、生活方式,并已成為人們一種常態化的休閑方式,旅游產業也成為國民經濟中一個舉足輕重的重要產業。首先是,對于旅游產業的廣泛影響和強大作用,在社會各個層面也早已形成共識。我國早在改革開放之初的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關于一九七九年國民經濟計劃執行結果的公報》中就第一次出現了“旅游外匯收入”的字眼,并且從2001年起,此后一年一度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都有人們常說的旅游統計“五大指標”(即入境人次數、旅游外匯收入、國內旅游人次數、國內旅游收入、出境人次數)。其次是,從2009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可以看出,凝全民之智,舉全民之力發展旅游產業已經上升為一種國家戰略。盡管理論界對于“旅游能否成為產業”擬或“是一個什么樣的產業”還存在諸多疑問,但從國家層面這種“擱置爭議”的處理辦法來看,絲毫沒有影響我們國家的旅游產業發展。可以看到的現實情況是,在我國從來就是實踐超前于理論的“旅游產業”,不僅發展得很快,而且旅游作為一種生活方式也日益滲透到廣大國民的內心深處,成為一種人們割舍不了的生活情懷。
必須正視的一個現實是:這種模糊認識直接造成的后果就是,大家在“融合共識”的號召下,涉及融合的具體層面卻打起了說不清的“嘴仗”:有人說“文化產業是凌駕于旅游產業基礎之上的‘高層產業’”,有人說“旅游產業本來就屬于文化產業的一部分”。如此種種,給旅游與文化產業的融合人為地設置了障礙。其實,文化產業就是文化產業,旅游產業就是旅游產業,二者融合就是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作媒介,尋找文化與旅游產業的交集區域,形成新的文化旅游發展業態。因此,要實現二者的充分融合,實非易事,它需要從產業界定、產業設置和產業劃分等諸多方面給予權威性的厘清,找準二者融合發展的“理論統攝點”。也因此,首先承認二者的對等獨立地位實在是太重要,也唯有確立二者對等獨立的產業地位,才能真正放在同一個層面進行融合。相反,如果不承認二者的對等獨立地位,那二者融合必然是顧慮重重,難以推動。近日,有學者針對“產業融合”撰文指出:“融合發展是平等交互的關系。融合發展是兩個產業的平等借勢與優勢互補,不是以自我為正統、以其他為旁系,或以自我為主干、對其他‘籠而統之’,否則,便失去了產業融合的基本前提”,我非常贊成這個觀點。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承認兩者的對等獨立地位是二者融合的前提。
產業融合的關鍵是要建立和完善促進融合的頂層制度設計
建立和完善產業融合的頂層制度設計是產業互動融合的根本保障。眾所周知,文化是旅游的靈魂,旅游是文化拓展的有效載體。沒有文化的旅游是沒有核心競爭力的旅游,同樣,沒有旅游的文化也是沒有長久生命力的文化。但長期以來,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都是在其包括管制規則、法律和政策等制度框架內獨立發展,存在著大量的行政壟斷和部門分割現象,產業管制的高度集中產生高度集中的產業壁壘,不僅給產業融合滲透造成了極大的難度,而且同時也加大了產業融合的“邊際成本”。而要放寬產業管制,破除產業壁壘,恰恰正是實現產業融合依賴于頂層制度設計的客觀需要。
目前,盡管文化與旅游部門在“應該融合”方面達成了共識,在實踐中也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的經驗,在個別地區、個別領域甚至取得了二者互動融合發展的良好效果,但總體上來說,文化旅游兩大產業融合的體制機制還很不完善,制度化的設計還停留在“淺嘗試”階段,還存在著融合領域不寬廣、融合機制不順暢、政策扶持不到位等問題,文化旅游發展現狀與當前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還不完全適應。這些問題的解決,迫切需要政府加強對文化和旅游結合工作的領導,迫切需要在管理組織層次為二者的充分融合創造出共融共興、融合發展的有效平臺,迫切需要構建文化部門與旅游部門協作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具體來說,一是要建立產業融合機制。旅游、文化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融合意識,改革因傳統產業分立而形成的多重管制體制,通過放寬行業限制、破除行業壁壘,走向管制框架的融合,采取單一管制,為產業融合和企業發展提供寬松的宏觀環境。要加強溝通協作,對旅游與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劃、投資項目、扶持政策、宣傳推廣和人才培養等方面要建立起相互支持、互動發展的工作機制,逐步開拓旅游與文化融合發展的工作路數、實際舉措和市場空間。二是要轉變政府職能,在積極調控市場的同時,重在引導旅游、文化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在鼓勵支持文化、旅游企業間的合作,共同開發高端旅游文化產業項目,幫助解決旅游文化結合發展中的具體問題和困難上多下功夫。繼續深化文化、旅游企業體制改革,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三是要加強區域產業規劃整合,堅持“互通有無、互為利用、互相促進、共同繁榮”的原則,研究制定旅游文化一體化發展規劃,共同做好文化、旅游產業融合發展的空間布局和功能區定位,共同謀劃一批帶動性強、綜合效益明顯的旅游文化重點項目,共同打造兼具旅游、文化品位的復合型產品。因此,做好產業融合的頂層的制度設計十分關鍵。
實現產業融合必須確立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
企業是市場的主體。市場經濟活動中如果缺乏企業的參與,市場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同樣,文化、旅游產業要實現產業的充分融合,如果沒有眾多的文化、旅游企業主動參與,產業融合也如同空中樓閣,缺乏堅實的產業融合基礎。產業融合需要政府的激勵,政策的引導,但最為重要的還是要確立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因此,筆者的基本認識是:承認、確立和尊重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與發揮政府、政策的導向性作用同等重要。
承認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就是要摒棄舊觀念,樹立新理念,切實從思想上認識到企業在促進產業融合中的市場主體地位;確立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就是要將企業置于產業融合的第一線,圍繞企業需求,為企業自主發展提供健康的、良好的發展環境,為市場配置資源提供持續的、穩定的政策保障措施;尊重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就是要規范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的行為,做到在產業融合中既不失位,也不錯位,更不要越位,履職盡責,切實發揮好政府的引導作用,尊重企業的自主發展權,鼓勵企業通過自主創新,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旅游產品,提高文化旅游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筆者以為,從市場化的角度看待旅游、文化兩大產業的融合,有三大要素必須考慮:一是要有融合的空間,二是要有融合的主體(理應包括文化企業、旅游企業),三是要有融合的主動性,當然還需要政府的強力引導,甚至主導,但這不是市場的范疇,只是屬于保障的內容。依筆者看,確立融合過程中的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就是要充分發揮市場對經營性文化旅游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放手讓市場和社會去辦經營性的文化旅游產業,同時建立多元化投資機制,引入競爭機制,確立文化旅游企業在文化旅游產業發展中的主體地位。唯有這樣,才能不斷提升文化旅游企業在發展全局中的能級,催生出具有強大影響力、競爭力的文化旅游龍頭企業。唯有這樣,才能使越來越多的文化旅游企業走向市場,改變區域文化旅游產業格局,才會使“被動喂養型”文化旅游單位減少、“主動覓食型”文化旅游企業增加,才會增強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內生動力,才會促進文化與旅游產業的融合力度和廣度。現在來看,融合空間不成問題,參與融合的企業主體地位和融合的主動性還有待發揮。現在的融合更多的是在以政府為主導、以政府推動代替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這是越俎代庖,是政府行為越位;如果離開市場的主體地位來談融合,采取行政化的手段,依靠“硬拉郎配”式的“被動融合”,其效果必定不佳。因此,把握產業融合的內在規律,提高企業在二者融合發展中的主體地位,是產業融合的必經之路。